二〇一五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
- 2015-07-01 09:37:58
- 电教中心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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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〇一五年全市职称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人事处:
现将《二〇一五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中级职称岗位和推荐情况(汇总)表
2、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分类表
3、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
石家庄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
二〇一五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服务发展工作主线,按照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政府指导监督工作原则,以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积极构建以品德、业绩和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大力推进职称管理信息化,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岗位聘用工作,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2015年全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试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等文件规定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总量有序增长,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实现科学合理的结构比例。今年的职称申报推荐,各级职改部门继续坚持按岗申报。原则上对现有已具备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同级岗位设置数20%的事业单位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对个别单位,因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个人业绩特别突出确需申报的,由单位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写出专题报告,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对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要逐年逐步到位。
今年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在组织申报推荐之前,各县(市)区职改办及市直各部门要对本辖区或本部门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进行核准,并将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汇总后于资格审查报卷时一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备案,市直各部门要将所属各法人单位的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报市职改办核准备案。对未经同意超比例申报人员不予受理。各级各部门职改办和基层推荐单位要对职称申报推荐数量集体研究,填写《高、中级职称岗位和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并一次性上报核准,核准后的申报推荐数量须在基层推荐单位公示。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申报评审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无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今年由我省组织评审。
2、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各基层单位要按照“建立申报推荐考核小组、填报量化表、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确定人选、公示结果”等步骤开展申报推荐工作。一是要科学制定推荐量化标准。各单位要依据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和专业特点科学制定推荐量化标准,赋分标准应突出业绩、能力和理论水平,鼓励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推广,体现向基层一线倾斜,行政职务不得单独设项赋分。二是各单位根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核准的申报推荐数量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经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非主系列以及破格、“一步到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严格控制。三是各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4号)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本人。
进一步加大打假工作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谎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2003]86号)执行,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3、严格审核,规范组卷,提高申报推荐质量。一是严格审核,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各基层推荐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都要对所推荐、接收的申报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要求签字、盖章,并在《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3)中的“8、9、10”栏逐级签署推荐意见,审核人、负责人签名。一览表在市职改办长期存档备查。对存在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不得向上级部门推荐。对内容合格的申报评审材料,整理汇总后在规定时间一次性推荐上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根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关于杜绝职称申报推荐中弄虚作假现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3]6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记入“黑名单”,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全市通报批评。二是规范组卷。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121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组卷及各类表格的填写工作。今年申报评审材料继续使用复印件组卷。
(二)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今年各系列(专业)评委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评审工作。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冀职改办字[2001]146号)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冀人发[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1、认真完成各专业评委库的组建,严格评委会管理。一是完善评委库,确保专家库成员在数量上3倍于评委会要求人数以上,结构上更加符合专业化、年轻化、社会化要求。10月份以前完成评委会专家库调整充实工作。二是对于连续三年担任评委人员原则上今年不再参加评审工作,每届评委会应坚持三分之一以上人员调整更新。三是评委会开评前5个工作日由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会同市职改办随机抽取本届评委会组成人员,组建评委会。评委会名单严格保密。
2、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各级各专业评委会要按照审阅材料、量化计分、组织答辩、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评审 。经省职改办核准后由市职改办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突出评价重点,进一步完善量化评价标准。各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完善以业绩为重点,由业绩、能力、知识、品德和贡献等要素构成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各专业量化评价标准。要细化各类评审要素,按照各专业特点调整量化权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立足岗位创新创业。继续探索多元化评价方式。对企业生产一线和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把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以及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的贡献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标准。对从国外、海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应更注重他们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着重对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独立选题并研究取得的重大成果进行评价。评委要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著作逐一鉴定并按照优、良、一般分等次量化赋分,防止论文著作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发生。
(三)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10]57号)进行。严格坚持聘用条件,认真制定聘用方案,规范聘用程序,严控聘用数量,强化聘后管理,努力实现聘用工作“四公开”即:“条件公开、岗位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努力形成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聘用环境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四)认真做好各类职称考试工作
职称考试工作是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各县(市)、区职改办要加强职称考试相关工作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国家、省关于职称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健全规章制度,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考试工作的巡视,坚持以实现安全考试、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和规范考试为目标,以保障考试安全和提高考试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工作规章制度,完善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各类职称考试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保证各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安全运行。
(五)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
按照省职改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继续执行2012年对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创新的评价标准。仍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对论文(著作)适当放宽。严厉打击学历、业绩、论文造假等现象,发现一例处理一例,并列入黑名单。
三、时间安排
(一)6月下旬前,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全市职称工作。
(二)7月上旬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完成安排部署。
(三)7月底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完成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组卷、资格初审和申报推荐工作。
(四)8月上旬前,完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材料的原件审核、收取、申报推荐工作。
(五)9月底前,完成高级材料的审核、申报推荐工作。
(六)10月底前,完成中、初级材料的审核工作。
(七)12月中旬前,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初聘认定工作。
(八)12月底前,完成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及工作总结。
四、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一)关于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及退休年龄截止时间问题
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资历、外语、计算机免试年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
(二)关于申报评审提供的获奖证书和论文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参考省职改办疏理的《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各专业对应奖励项目表》(冀职改办字[2015]104 号),界定获奖的种类和级别。关于核心期刊的认定,按照《学术论文核心期刊分类表》(附件3)进行,各系列(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所列检索系统中选择使用。核心期刊具有时效性,学术论文发表当时属于核心期刊的,认定为该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关于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职称评聘的身份证明问题
事业单位从不属于参评范围到属于参评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提供职务任免文件和工资表单复印件。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时应提供本人截止到上一年度末一年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在评审材料装订册目录中增设“职务任免文件和工资表单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记录或证明”排列在“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复印件”之后。
(四)关于申报评审材料进一步统一规范问题
一是关于装订册封面和目录,要按照统一要求格式排版打印,卷内材料全部标页码,页码编写在每页右下角,且和目录对应。二是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仍使用原人事部统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由B5纸调整为A4纸大小打印填报。三是关于《申报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使用新版(附件3),须本人填写的内容必须机打,不得手写,填报改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单位公示使用,两份装袋供省、市职改办存档和评委会使用。四是为了便于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的开展,对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各县(市)、区职改办、市教育局要在申报信息库备注一栏内对每位申报者,分别注明工作单位属于三类学校中的哪一类,这三类学校分别是: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学校,乡(镇)政府所在地学校,村小学和教学点。除在信息库备注栏内标明外,每位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申报材料袋封面“单位(盖章)”处同时加以标注,标注内容要与信息库备注栏内容一致,并把材料袋分别打包报市职改办。
(五)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要求问题。
从今年开始,外语考试属于参考范围的专业,按照省职改办《关于2015年度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4]225号)要求执行,申报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免试。从2016年起,对年龄在45岁以上但未达到免试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外语考试要从严要求,可根据当年考试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线。
从2015年开始,为加强防伪验证工作,凡计算机考试合格者,可从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主下载打印成绩二维码,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凭证,考试机构不再发放其他成绩证明。凡是职称外语、计算机必考、参考人员,须在评审表和评审材料装订册内附入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或计算机成绩二维码打印件。因年龄免试附入身份证复印件;因本专业学历免试附入本专业学历复印件;因政策性免试附入免试审批表。各县(市)、区职改办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审核,复印件或计算机成绩二维码打印件要有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凡无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者、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准申报推荐,不准先评后考,对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免试审批时间为7月13日至7月17日。
(六)关于答辩、说课问题
从今年开始,对高级申报人员实行全员答辩(中小学教师除外),对申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综合检查、评价,答辩结果作为评委会准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及能力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表》的评分项目须包括“答辩水平”,所占分值比重不低于总分的30%。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应认真组织答辩,严格答辩程序,科学命制、随机抽取答辩题目,根据答辩人陈述评定答辩成绩。对中小学、幼儿园申报晋升高级教师的人员,在向人社职改部门推荐前,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会同人社局组织说课,市直管中学由市教育局会同人社局组织说课。不参加说课不得推荐,说课作为量化评分排序的重要依据。中级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情况,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对所有专业从提供材料上不能体现本人业绩、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答辩,请有关评委会的主管部门提前安排答辩打分工作。
(七)关于援藏、援疆人员的职称评审问题
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我省或援助地各专业申报评审条件优先申报推荐。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本人申报,单位同意,按照职称管理评审权限,高级材料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职改办,中级材料报我市审核。可参加我省、市的评审也可由我省、市职改办出具高、中级评审委托函,参加援助地组织的职称评审。
(八)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条件有关问题
对“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中的1次为优秀不再作要求。对“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掌握为具备教师资格即可。
其他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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